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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工作结束后,辅导对象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进行辅导: (1)辅导工作结束至主承销商推荐期间发生控股股东变更; (2)辅导工作结束至...
派出机构应及时掌握辖区内辅导工作开展的情况,对辅导过程保持跟踪监管。派出机构应于每月初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XX报送一次“辅导监管简报”,报告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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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机构变更后,新的辅导机构向派出机构明确表示认可前任的辅导工作,承担前任的辅导责任,并承诺按本办法规定的义务在派出机构监管下完成辅导工作的,辅导期可以连续计算。但继任的辅导机构须自前任辅导机构退出辅导之日且新的辅导协议订立之日起至少再辅导半年,其中集中授课时间应不少于10个小时,集中授课次数应不少于3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连续计算辅导时间:(一)辅导人员中途退出辅导,辅导机构未履行有关手续的;(二)原辅导机构指明辅导对象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或风险隐患而退出辅导的;(三)不符合前条关于连续计算辅导期条件的规定的;(四)未按要求履行公告义务的;(五)辅导期内中止辅导工作达一个月的;(六)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情形。
辅导机构应督促辅导对象形成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和未来发展计划,并制定可行的募股资金投向及其他投资项目的规划。
辅导机构应督促辅导对象建立健全公司财务会计管理体系,杜绝会计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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