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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异议申请书; 2、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理由书应有异议人的签字或加盖公章; 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
1、经初步审查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使用了商标法禁用的标志。 2、经初步审查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28条的规定,侵犯他人在先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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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30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一款规定,“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商标异议书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及初步审定号。商标异议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由此可见,异议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异议商标。这一条件要求在异议申请书中载明被异议商标的公告期号、被异议商标的初步审定号。异议申请书中没有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号的,就无从知晓异议人对哪个特定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不予受理。 (二)有具体的异议请求、理由和事实。异议请求包括撤销被异议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全部或者部分商品上的初步审定。异议理由和事实通常包括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侵犯驰名商标权益、侵犯在先权利、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含有容易误导公众的地理标志、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等。 (三)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期限为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
1、商标异议申请材料有:商标异议申请书;证明异议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的材料;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异议人的身份证明。由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提出商标异议申请的,还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下列商标异议材料一式两份并标明正、副本: (一)商标异议申请书; (二)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三)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为由提出异议的,异议人作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商标异议申请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商标异议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1。商标异议申请;2、明确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3、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复印件;4、异议人的身份证明。5、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异议的,还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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