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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伤情稳定后,可向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一般设立在市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局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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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资料: 1、《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书》; 3、相关病历及检查结果; 4、《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 5、个人申请书面材料(个人申请); 6、《青岛市职业病诊断证明》(职业病鉴定)。 工伤鉴定流程:用人单位/工伤职员及近亲属向相关机构提出工伤鉴定申请。经过专家组鉴定后,得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对工伤鉴定结论不符怎么办? 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向山东省提出再次鉴定的,出具《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送达回证》。 工伤鉴定常见问题回答 一、工伤等级与伤残等级有什么区别?认定为工伤的人员是否都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回答】:没有区别,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级别,就是工伤等级,也是伤残等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稳定后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42条第2款规定,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上班时候,遭遇工伤,导致左眉弓处软组织挫裂伤,缝合10针,已被认定为工伤,是否可以申请工伤鉴定,如何申请? 【回答】:在工伤停工留薪期结束后,您可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治疗工伤部位病历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单位投保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工伤鉴定。 三、已经做了工伤鉴定,但是不知道多久有结果? 【回答】:劳动能力鉴定受理后,社保机构会发放一张《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上面明确告诉了结论领取的具体时间和方式。
具体程序: (一)受理范围:已经过有关部门认定工伤的职工,才能申请伤残等级鉴定。 1、用人单位职工因工负伤,经治疗且医疗终结后,由用人单位向市劳鉴办办理申请 鉴定手续。 2、1995年以前的“旧工伤”,因用人单位改制、人员分流或工伤职工要求提前退休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持原工伤事故认定档案材料,或由现用人单位出示工伤人员鉴定委托书,市劳鉴办才能给予受理。
1、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申请劳动鉴定。特殊情况,职工可直接申请; 2、提供历次病、伤、残医院治疗的原始病历,属因工伤残的,需持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属职业病的,需持卫生部门授权的职业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诊断资料;属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诊断资料;其它情况的,需持有说服力的证明等报劳动鉴定委员会; 3、劳动鉴定委员会应认真审定申请及附件材料,对资料不全或情况不明的不予受理; 4、对符合条件的,统一安排鉴定,并把鉴定的时间、地点、人员提前通知企业及有关人员; 5、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聘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组成专家组对被鉴定人员进行丧失劳动能力的医学诊断; 6、专家组对伤残、病残职工的状况,写出定性、定量的诊断意见,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伤病或伤残等级,并发给等级证明书。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将鉴定结果及时通知企业和被鉴定的职工; 7、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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