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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写欠条并已收200万如何定罪

2022-12-16
依照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首先,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其次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本案四被告人携带灌注水银的骰子,邀约被害人汪某某打牌,就是出于主观故意并且串通一气针对被害人。在打牌过程中,被害人汪某某发现骰子异常,被告人刘某使用烟灰缸将骰子砸开,发现骰子内有水银,便贼喊捉贼称被害人打假牌作弊,遂对其进行了殴打恐吓,最终劫取现金及财物。由此可见,四被告人均是在一个犯意之下完成了全案的犯罪行为。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实施殴打被害人并劫取被害人钱财,被告人石某、刘某某、邓某予以帮助并分得赃款,故被告人刘某系主犯,被告人石某、刘某某、邓某三人系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比照主犯减轻处罚。被告人石某虽有主动投案情节,但未能如实供述庭审查明的犯罪事实,故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石某提起犯意并携带骰子到现场,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刘某、邓某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汪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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