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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时收费。(一)适用范围:所有法律事务。(二)收费标准:100元-2000元/小时。二.计件收费。(一)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与财产无关的...
1、按时收费。(一)适用范围:所有法律事务。(二)收费标准:100元-2000元/小时。二.计件收费。(一)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与财产无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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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价服2015203号。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改进。 通知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 市、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促进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展改革价格20142755号)和《浙江省定价目录》(2015版),现就完善我省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大幅缩小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范围。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的下列法律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代理人、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赡养费、赡养费、赡养费,请求支付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的代理人。 以上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 二、律师事务所依法实施政府指导价管理律师服务的收费标准,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江价服〔2011〕212号)执行。 三、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依法开展政府指导价管理法律服务,收费标准为: 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每件1500-8000元。 (二)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案件,按照诉讼标的金额和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4、8-6、4%,最低收费1500元; 1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4-4、8%;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3、2-4%;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2、4-3、2%;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1、6-2、4%; 超过1000万元:0.8-1、6%。 担任二审代理,异地办案差旅费、诉讼费、仲裁费。 司法鉴定费等。,按照律师服务费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5日起实施。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 2015年10月8日。 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第一,代理刑事案件。 调查阶段:1500-8000元/件。 审查起诉阶段:每件1500-1万元。 初审阶段:2500-25000元/件。 代理刑事自诉案件或者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减免费用。 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每件2500-1万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按照诉讼标的金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6-8%,收费不足2500元的,可以收取2500元。 10万到50万(含50万):5-6%。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4-5%。 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3-4%。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2-3%。 超过1000万元:1-2%。 代理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每件2500-1万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按照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标准收费。
海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格部分)。一、刑事案件嫌疑人、被告辩护人和刑事案件自诉人、受害人代理人的收费标准:(一)调查阶段(包括检察自我调查):2000元-20000元/件。(二)审查起诉阶段:3000元—30000元/件。(三)审判阶段(一个审级):基层法院一审的案件2000元—20000元/件。中级以上法院(含中级法院)一审的案件5000元—50000元/件。(四)在诉讼阶段提供法律援助和再审辩护:基层法院再审案件2000元-20000元/件。中级以上法院(含中级法院)复审案件5000元-50000元/件。(五)自诉事件代理:2000元-20000元/件。(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刑事部分按本标准收费。民。事部分可按市场调节价酌减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七)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承办律师办理的,可以按原收。费标准酌减收费。(八)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的收费标准。(一)与财产关系无关的:2000元-30000元/件,费用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征收。(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目标金额汇率分段累积。收费:目标金额的汇率。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6%。10-50万元的部分含50万元)5%。50-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4%。100-500万元的部分(含500万元)为3%。500-1000万元的部分(含1000万元)为2%。1000-5000万元的部分(含5000万元)为1%。5000多万元部分0.5%。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三)增加反诉的案件,反诉部分可以按本标准酌减收费。(四)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承办律师办理的,可以按原收。费用标准适当减少费用。(5)时间费用:每小时200元-2000元,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在此幅度内约定时间费用的金额,预计费用总时间数结算。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代理人的案件的收费标准:按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的标准按件收费,即2000元—20000元/件。四、事件审查级别或阶段及其费用说明。(一)诉讼、仲裁等案件的费用是处理案件的审查级别或阶段的费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分为一审,二审,执行,申请再审阶段。申请国家赔偿案件分为申请赔偿阶段,申请复议阶段。刑事案件分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一审,审判二审,申请再审阶段。(二)律师连续办理二个以上(含二个)审级或者阶段的案件,后面审级或者阶段的律师服务费可以酌情减收。(三)办理重大,复杂,疑难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国家赔偿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本收费标准之上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收费标准的2倍。办理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诉讼案件,最高不得超过本收费标准的3倍。(四)对于经济确实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可适当减免律师服务费。需要减免律师服务费的,委托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受理事件的律师签署意见后,向律师事务所主任报告。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基础法律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格标准的通知。黑价联〔2016〕23号。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司法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司法局:为了维持基础法律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基础法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部分服务价格意见解放的通知》(发展改革价格〔2014〕2755号)和《黑龙江省基础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2016〕222号),现将我省基础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和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负责市民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赡养费、赡养费、抚养费、抚养费、救济金、社会保险待遇和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代理人、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集体诉讼事件代理人(二)负责市民要求国家赔偿事件的代理人。二、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的基础法律服务收费标准。(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1000元;(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1、标的额10万元及以下的,按标的额3%收费;2、标的额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按2%收费;3、标的额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按1%收费;4、标的额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按0.5%收费;5、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0.2%收费。基层法律服务处应在以上标的金额比例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每项法律服务费最低收费500元,最高收费不得超过8万元。三、执行政府指导价格的基层法律服务不得执行风险代理记账。四、代理难,复杂的法律事务,基层法律服务处可以与委托人单独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共同明确难题,复杂的法律事务项目和内容,收费标准可以双方在政府指导价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五、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2013〕1号)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政府指导价格收费项目和标准同时废除。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201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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