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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二)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三)...
公证书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的日期、份数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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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中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公证书编号;(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三)公证证词;(四)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签名章)、公证处印章和钢印;(五)出证日期。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应在公证证词中注明,并注明履行债务的期限、强制执行标的名称、种类、数量等。公证证词中注明的文件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公证书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
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办事项,但申办、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除外。公证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处申办公证。
处应及时办理各类公证事务。公证事项应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重大复杂的、当事人举证不足的、或者需委托调查的公证事项,经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延期的原因应告知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证处无法工作的期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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