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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事诉讼法解释》的施行(2015年2月4日),该问题得到了统一。《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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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法院管辖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对租赁合同的规定有下列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2、房屋的位置、面积、装饰及设施; 3、房屋用途; 4、租赁期限; 5、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 6、房屋维修责任; 7、装修的约定; 8、转租的约定; 9、解除合同的条件; 10、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房屋租赁合同的法院管辖范围是租赁纠纷,虽然是以对不动产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但依其性质而言,仍然属于债权债务纠纷。虽然,对于不动产纠纷,各国一般都明确为专属管辖。但是,这些专属管辖是针对涉及不动产物权性质,还是包括了与不动产有关的所有纠纷在内,在不同法域,尚有不同的理解。我国目前的做法大致是,只要是与不动产相关的纠纷,一般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住房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合同选择被告地址、合同执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地址、目标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等级管辖和专用管辖的规则。 法律规定,合同或其他产权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商选择被告地址、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地址、目标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方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水平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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