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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协议离婚须符合以下条件: 1、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以同居形式在一起生活的,不属于离婚范畴。 2、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须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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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离婚登记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能够达成协议,自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修改实施后,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须符合以下条件: 1、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以同居形式在一起生活的,不属于离婚范畴。 2、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须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3、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须有离婚的合意。双方当事人离婚合意,是协议离婚的最重要的条件。 4、协议离婚时必须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作出恰当、合理的安排,并达成一致的协议。 5、协议离婚时必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做出适当的处理。
1、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配偶。即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事实婚姻。 2、要求“双方自愿”即配偶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这种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因受对方或他人的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所作出的离婚的意思表示无效。 3、必须具备“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法定要件。“适当处理”是指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就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处理达成协议。其中,子女问题适当处理,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担监护责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子女的姓氏是否改变等。财产问题,包括共同财产合理的分割与处理,对共同债务的分担,对住房的分配,对生活困难方的经济帮助等内容。并且,以上条件也是离婚协议书所应当包含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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