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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在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公告10日后进行。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1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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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47条是有关土地征收补偿的规定 (一)第四十七条 第一款 本条第l款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根据该款规定,征收土地时必须补偿.补偿标准的基础是土地的原用途,也就是按照征用前利用土地能给土地权利人带来的收益进行补偿。 第二款 本条第2款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本条款明确规定了对耕地进行征收所需补偿的具体内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本条款同时规定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标准,但是此处的规定只是一个笼统的规定,具体标准仍需要各地行政机关进一步细化。例如,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第8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前款规定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为:(一)一类地区每亩1800元;(二)二类地区每亩1600元;(三)三类地区每亩1400元;(四)四类地区每亩1200元。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按照《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26条和前款的规定作相应提高。” 第三款 对于其他土地的征收,本条第3款规定:“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这表明对于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我国《土地管理法》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来制定,同时制定该标准时应当参照耕地的补偿标准。 例如《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4条就规定了对耕地以外其它土地进行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一)征用 鱼塘、藕塘、苇塘、灌丛、药材地等,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二)征用果园、茶园、桑园等,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未曾收获的,为其同类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三)征用耕种不满3年的开荒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耕种3年以上的,按照耕地补偿。(四)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5倍。(五)征用其他土地的,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征用林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款 本条第2款规定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标准对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未作规定,该条第4款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土地管理法同样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该项标准。 第五款 本条第5款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差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六款 本条第6款规定:“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这是因为我国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收补偿的立法原则是合理补偿,而不是按照实际损失补偿,这就可能出现补偿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现象,对此该法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同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第七款 本条第7款规定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对违法违规征地、采取暴力方式征地等侵害农民利益行为,引发群体性或恶性事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如果发现有基层政府有违法征地,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举报,问题严重,构成犯罪的,可直接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举报。
期为每年的10月份。如果应纳较多,一次缴清确有困难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以分别在每年的5月份和10月份两次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征,一次缴纳,纳税期为每年的10月份。对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较多,一次缴清确有困难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分别在每年的5月份和10月份两次缴纳。对纳税人未在年度10月31日前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作逾期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即11月1日以后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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