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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以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但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
公职人员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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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胁迫 所谓胁迫是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而订立合同。可见胁迫行为包括两种情况: (一)以将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 所谓将要发生的损害是指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信用等方面的损害,例如以将要谋害对方相威胁,或以将要告发对方私生活中不轨行为相威胁,迫使对方订约。损害既可以是危及受胁迫者本人,也可以危及受胁迫者的家庭成员、亲属朋友等。当然,将来发生的损害必须是受胁迫者可以相信将要发生的情况,并足以使受胁迫者感到恐怖、害怕。如果一方所进行的将要造成损害的威胁是毫无根据、根本是不可能发生的,受胁迫者根本不相信,也就不会使受胁迫者感到恐怖,从而不构成胁迫。但只要有受胁迫者在当时情况下相信损害将要发生,就可以构成胁迫。 (二)胁迫者以直接面临的损害相威胁。 也就是说胁迫者通过实施某种不法行为,形成对对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损害或财产的损害,而迫使对方订立合同,如对对方施加暴力(殴打、肉体折磨、拘禁等),或散布谣言、毁人名誉、毁损房屋等。 二、因胁迫订立的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 (一)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 所谓胁迫的故意,首先是指胁迫者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将造成受胁迫者心理上的恐怖而故意进行威胁;其次,胁迫者希望通过胁迫行为使受胁迫者作出某种意思表示。 (二)胁迫者实施了胁迫行为。 胁迫行为包括以将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或直接施加损害威胁他人。胁迫者既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造成损害相威胁,也可以给法人造成损害进行要挟。胁迫并不一定以危害是否重大为要件,只要一方所表示施加的危害或者正在施加的危害足以使对方感到恐惧,就可以构成胁迫行为。 (三)受胁迫者因胁迫而订立了合同。 也就是说由于一方实施胁迫行为使另一方心理上产生恐惧,即因为面临损害或将要面临损害,而产生一种恐怖和惧怕心理,在此种心理状态的支配下,受胁迫人被迫订立了合同。由于受胁迫人是在受到恐吓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因此其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 (四)胁迫行为是非法的。 胁迫行为给对方施加了一种强制和威胁,这种威胁必须是非法的、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一方有合法的根据对另一方施加某种压力,则不构成胁迫。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公职人员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可以。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此,受第三人胁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使对方不知情,被胁迫方也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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