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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保险制度,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
1、侵犯客体是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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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说明诈骗未遂追究刑事责任必须数额巨大以上,而数额较大还不宜追究刑事责任。由于保险诈骗罪在刑法修订前也是诈骗罪中的一种,两者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有着许多共同之处。在最高人民法院对诈骗犯罪特别是保险诈骗犯罪没有新的司法解释之前,1996年上述司法解释仍可参照执行。另一方面,保险诈骗罪作为一种直接故意犯罪,其中必然存在未完成形态。由此可见,保险诈骗未遂数额达到巨大以上,也可以构成保险诈骗罪。上述《解释》第八条规定,个人进行保险诈骗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以虚构的保险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进行保险诈骗活动,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此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构成此罪以实际取得保险金为其构成要素之一,此罪存在未遂形态。《刑法》198条所规定之行为是数罪行为,而非“牵连犯数罪并罚”条款。此罪的共同犯罪的性质,应依实行犯的犯罪性质确定。
答:保险诈骗罪量刑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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