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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婚,必须是满足过错方与第三者达到结婚的状态,也就是存在婚姻状态。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
(一)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二)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离婚。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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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离婚申请条件: 1.双方均为中国公民,双方或者有一方户口必须是大足区公安局下属派出所管辖的居民; 2.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意愿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此协议书要求用A4规格的纸张书写,一式三份); 5.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当场拍照); 7.当事人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1)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离婚登记; (2)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可依据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离婚登记; (3)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可凭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离婚登记; (4)当事人户口簿与身份证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内容不一致的,应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变更相关项目或证簿换领手续后再办离婚登记。 8.当事人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可凭另一本办理离婚登记;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可根据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材料办理离婚登记,并且当事人对结婚证丢失情况应作出书面说明; 9.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要求用A4规格的纸张书写,一式三份。申报材料: 1.双方当事人持有效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3.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到婚姻登记中心领取); 4.2张2寸单人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当场拍照); 5.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审批程序: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窗口受理,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立即办结。
只有符合法定的获得的情形,在法定的时间提出才有可能得到的支持,获得损害赔偿。具体来说,获得离婚损害赔偿应该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一)法定的过错种类。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情形是婚姻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除此之外的其他过错,都不构成婚姻损害赔偿责任。(二)在法定时间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损害赔偿时,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其不同意离婚,也不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或其在一审时未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而在二审期间提出,法院调解又不成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赔偿问题单独提起诉讼。(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必须是无过错的一方。对婚姻关系破裂存在过错的一方婚姻当事人以及造成婚姻关系破裂的第三人,不是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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