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1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
根据《破产法》第61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2002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补充解释为:“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因此,根据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在破产案件中的债权人会议主席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的产生方法均是由法院依职权指定,指定的法定标准只有一个,即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从而排除了债权人在这一问题上的异议权。
债权人会议应由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 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破产议事机构,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参与破产程序的权利,讨论决定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我国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是所有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本质上是债权人团体在破产程序中的意思出版机构,本质上是组织,而不是临时集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开,自债权申报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4人已浏览
233人已浏览
483人已浏览
13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