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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
内部之间相互转让股权,不用召开股东会、作出股东会决议,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即生效。但是,依据《登记管理条例》要求要办理变更登记。向工商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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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相应条款间还是严谨的,严格的抠法条,是不需要的,但各工商部门的注册官的水平、要求会不一致,经常会碰上说缺材料的。股东变更登记时,本就要求有股东会决议,所以就经常在表决内容里一起写上。
我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手续如下: 1、转让方决定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人; 2、对外转让时,书面通知其他股东; 3、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则签订转让合同; 4、转让给其他股东,则直接与该股东签转让协议,无须通知其它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公司股权转让所涉及的法律条款主要有: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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