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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作为一般贪污行为的特殊形式,除了具有一般贪污违法行为的共性外,还具有自身的特性。构成贪污罪的贪污行为,还有贪污金额和情节要求。因此,在...
作为一般行为的特殊形式,除具有一般贪污违法行为的共性外,还具有自身的特性。构成贪污罪的贪污行为,还具有贪污数额和情节上的要求。因此,认定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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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认定: 1、对象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复杂的对象。它不仅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和职务诚信,但主要侵犯了职务诚信。 2、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 3、主要要件: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因此,贪污罪的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4、主观方面:本罪必须来自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目的。 贪污罪的量刑: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构成贪污罪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第二、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第三、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第四、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应该可以认定共同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五条【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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