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机关的监督管理活动和国家对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或者是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国家执法人员的勤政性...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环境监管失职罪(刑法第四百八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条文:第四百零八条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八条【环境监管失职罪】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6人已浏览
137人已浏览
131人已浏览
10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