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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含义有两种解释。从狭义上讲,是指建筑在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建筑工程的实体质量是否符合使用标准。从广义上讲,建筑工程质量不仅是实体质量,还有建设者的工作质量,社会工作质量也包括其中。 1、施工准备控制。 2、施工过程控制。 3、竣工验收控制。
目前,我国常见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主要包括混凝土构件裂缝、屋面渗漏、地面起壳起砂等。从建设工程参与者的角度来看,上述质量问题的原因主要包括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也可能是上述参与单位的双方或多方。一旦建筑质量出现问题,我们首先需要找出质量的原因,然后确定责任主体应对质量问题。例如,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国家和行业标准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是责任主体。勘察设计单位借用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勘察设计单位是责任主体。施工单位除具备相应资质外,还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未履行合同义务和法律规定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为责任主体。监理单位代表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2、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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