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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交无效宣告申请书件至商评委,申请人或代理人将无效宣告申请相关书件提交至商评委,并缴纳商标评审费750元/类别。 2、商评委受理并审查 ...
第五章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1] 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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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无效宣告一般需要一年半到两年。对违反商标法第10.11、12条等规定,其他单位或个人要求商标审查委员会宣布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审查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答辩。商标审查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进行维持注册商标或宣布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3个月。当事人对商标审查委员会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违反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1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无效的,商标审查委员会收到宣布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书面通知当事人在期限内提出答辩。商标审查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作出裁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可以延长6个月。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权宣告无效是指已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或者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制度。商标局作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无效宣告有下列理由: (1)违反绝对拒绝注册理由注册商标具有下列四种情形,由商标局宣告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①违反《商标法》第10条: ②违反《商标法》第11条: ③违反《商标法》第12条: ④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如虚构、隐瞒事实、伪造材料等) (2)违反相对拒绝注册事由。注册商标具有下列七种情形,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权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①违反《商标法》规定,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的: ②违反《商标法》规定,侵犯注册驰名商标的: ③违反《商标法》规定,因业务关系抢注未注册商标;抢注被代理人的商标的: ④违反《商标法》规定,商标含有虚假地理标志的: ⑤违反《商标法》规定,与在先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⑥违反《商标法》规定,违反以先使用为补充的先申请原则: ⑦违反《商标法》规定,侵犯在先权利;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知名未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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