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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司法解释

2021-12-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9、26 法释〔2000〕30号)第五条第五款 走私非淫秽电影、视频、视频、视频、视频、图片、书刊、电子出版物等物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纳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和货物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海关税额 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多次走私未经处理,是指多次走私未经行政处罚。 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入境内,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应当返还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包括通过加工贸易和补偿贸易进口的货物,以及在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或免税商店储存、加工和销售的货物。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购买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和物品,数额较大,是指知道是走私人非法购买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和物品,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应当按照走私物品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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