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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1)合同。合同是债权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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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1)合同。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基于合同产生的债即为合同之债。合同之债是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自愿设定的,是民事主体主动参与民事活动,积极开展各种经济交往的法律表现。同时,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产生合同之债。[1]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根据清结债权债务函取得利益的一方返还不当利益。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
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按照清结债权债务函向受让人主张。 4、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1、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债权债务结清确认函 甲方(债权人):xxxx 身份证号:xxxx 住址:xxxx 电话:xxxx 乙方(债务人):xxxx 身份证号:xxxx 住址:xxxx 电话:xxxx 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甲乙双方特签订本确认书。 甲乙双方确认: 一、乙方于xx年xx月xx日向甲方借款人民币xx元(大写:),乙方确认已经收到甲方的出借款项,甲方对乙方享有债权; 二、经甲乙双方确认,截止xx年xx月xx日,乙方已偿还甲方本金人民币xx元(大写:), 并已偿还约定利息人民币xx元(大写:),甲方确认已收到。 三、经甲乙双方确认,甲乙已无债权债务关系。 四、如果甲乙双方发生纠纷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本协议签订地法院管辖; 五、本确认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xx 20xx年月日 乙方:xx 20xx年月日 协议签订于:xx市xx(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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