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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定信用卡诈骗罪: 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不包括单位; 2、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3、本罪侵害的...
同时符合信用卡诈骗罪四个构成要件的,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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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不可以撤案。信用卡诈骗属案件不能私了,银行是案件的被害人不是原告无权撤案,但有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理。一恶意透支数额较大,一般是本金10万以内,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妨碍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第196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1、客体方面。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信用卡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主体方面。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4、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在此应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犯罪故意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我们所提供的这些资料是建立在持卡者确实已经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不过,信用卡诈骗罪是需要经过司法机关的调查的,在信用卡刚开始逾期的时候银行就会及时的进行催收的。长时间拖着不还只会让事情的性质越来越严重,这对自己的征信也会产生很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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