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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
离婚后夫妻股份的分配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直接转让,需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2、作价补偿; 3、拍卖分割,双方如果无法对股权分割。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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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夫妻股份的分配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直接转让,需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2、作价补偿; 3、拍卖分割,双方如果无法对股权分割。根据《公司法》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离婚后夫妻股份的分配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是直接转让。如果离婚时获得该股份的夫妻一方不是本公司的股东,可以参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方法。第二,作价补偿。也就是说,持将持股夫妻一方分割给另一方的股份折价后,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另一方,所有股份仍归原持股人一方所有。如果持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体现了分割的公平公正原则,只有委托中介机构审计公司的债权、债务和净资产,并对持有夫妻一方持有的股份进行评估后才能进行。第三,拍卖分割。如果你持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夫妻双方都不愿意继续持有份,可以拍卖分割。此类拍卖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通知原股东作为投标人参加拍卖。如果没有股东参与,或者参与的股东无法买入,各股东对拍卖或成交价格不享有优先权。夫妻双方平均分割拍卖价格。《公司法》第35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出资,不购买转让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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