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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当事人无法及时...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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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如果满足财产损失事故;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是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除外。
交通事故如果满足财产损失事故;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是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除外。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第四十二条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交通警察作出,并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违法者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者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字、交警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字的,交警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绝的,由交警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两天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第四十三条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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