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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卖淫只会行政拘留,但是如果有为他人提供场所卖淫或者组织、强迫、协助组织他人卖淫或者聚众淫乱的行为,则涉嫌犯罪,构成何种罪名要视案情而定。...
卖淫嫖娼属于治安处罚的范围,是行政拘留,非刑事拘留,会有治安处罚的档案,但是没有案底。 案底:一般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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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提供场所,是指行为人安排专供他人卖淫的处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比如在行为人的长期居住地、暂时租住的房屋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借得的亲朋好友的住居以及其他地点和处所。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场所,不只仅仅限于房屋,其他诸如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亦可作为提供的场所。这里的提供其他便利,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需要的物品、用具及其他一些条件,如为他人卖淫把风望哨等。至于行为人的容留行为是主动实施,还是应卖淫者或嫖客之请实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容留的时限长短,有无获利,也非所问。2、《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卖淫嫖娼属于违法行为,只要被抓,违法记录会记载终生。在此奉劝大家,不要图一时的痛快而悔恨终生。《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构成。根据刑法规定,引诱、容忍、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其他利益为手段,引诱他人卖淫、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为卖淫者与卖淫者搭桥的行为。1、本罪侵权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诱惑、容忍、介绍卖淫罪使卖淫活动泛滥,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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