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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持父母、子女《簿》、父母《》、子女《》或《出生医学证明》、《证》或《生育服务证》,属的提供《独生子女证》,到人口管理科户口受理窗口申领...
申请人持父母、子女《户口簿》、父母《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生育证》或《生育服务证》,属独生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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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持父母,子女《户口簿》,父母《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生育证》或《生育服务证》,属独生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证》,到人口管理科户口受理窗口申领申请表,填妥后,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父母的户籍簿、居民身份证、申请人的户籍簿、居民身份证。 2、《房地产证明书》或公司《房地产证明书》与产权公司同意分配,安排居住证明书,或住房管理局发行的非临时租赁的《住房使用证明书》。 3、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书》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其他证明双方关系的权威原始证明书,或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书。 4、入住地派出所和父母、孩子工作单位发行的父亲(母亲)周围没有孩子的情况证明书或者有效的权威证明书。 5、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6、18岁以上的未婚提供转移地民政部门或镇级管理部门发行的无婚姻登记记证明书。
三、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双方关系证明。 (二)办理步骤 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后,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审批。
1、父母投靠子女入户的:必须符合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户籍准入政策要求(如:年龄达到60周岁,户口本内无其他子女等); 2、并且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集体及户主都同意接收的前提下,户口可以迁入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挂靠; 3、当事人可以事先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房屋产权登记证、父母的户口本、身份证等,咨询户口所在地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具体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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