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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丈夫去世以后丈夫死亡遗产继承顺序为妻子和儿女在继承遗产的时候,首先,应当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分割,不能把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定为遗产,而应分割成属于妻子所有部分和属于丈夫所有部分。然后,将属于丈夫所有部分列为遗产范围,由妻子和儿女协商分配。分配的时候,当然要按继承顺序,应当考虑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扶养、赡养义务的情况和继承人中有无未成年人、生活上有无困难,是否需要赡养等,酌情作出适当安排。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但是,被继承人死后所立的嗣子,没有共同生活,在经济上没有任何往来,未尽过赡养义务,也未形成收养关系,无权继承遗产。关于死者的债务,在原则上子女可以不负责任。
首先,应该要先按夫妻共同的财产分割两半,一半可以归自己另一半可以作为丈夫的遗产,还可以由自己还有丈夫的子女(包括自己和丈夫的共同的子女等等)、丈夫的父母等相关的继承人也要分割继承。在法定遗产继承的顺序中,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配偶,子女还有父母。根据我国的《民法典》中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要做到均等。一些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的时候,还应该要予以一定的照顾。对于一些被继承人尽主要的扶养义务或者是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的时候,是可以多分的。同时,有扶养能力还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如果说不尽扶养义务,在分配遗产的时候,应当不分或者是少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者在遗嘱中明确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应遵照该遗嘱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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