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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可以申请仲裁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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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者和本公司的劳动者之间,由于与劳动相关的权利、义务、问题引起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二、当事人为中央和市合资,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企业或所属员工,发生劳动争议应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三、当事人与国有、集体、个人、共同经营、股份制与乡镇企业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机关、事业单位、大众团体和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向该单位(工商注册地)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四、劳动仲裁部门受理以下劳动争议:企业开除、除名、退休员工和退休员工、自动退休争议的国家工资、保险、福利、训练、劳动保护规定的争议履行劳动合同的争议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五,当事人申请仲裁须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到劳动仲裁部门领取,填写,并提交申请书。六,申诉书要用钢笔填写,一式两份,要写明争议时间,事实和理由。并注明填写日期,本人通信地址,字迹工整,文字简练。
公司有以下情形时,可以提请劳动仲裁: 一般来讲,劳动仲裁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劳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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