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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犯罪的适应原则,对犯罪分子的处罚应当适应其犯罪行为,因此不能对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处以死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致四项规定...
首先人贩子判在某种程度上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现在大多数儿童都是,是家庭的希望,一旦儿童被拐卖势必会造成家庭破裂,社会不稳定。人贩子死刑能在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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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人口在我国刑法中的罪名是“拐卖妇女儿童罪”,并不是没有死刑,而是没有达到死刑的量刑标准,达到时会判处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有死刑的,是否判处死刑要看犯罪的情节,是否到达处以极刑的标准。对于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情节严重的主犯,累犯,偷盗婴幼儿、强抢儿童情节严重,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情节严重,拐卖妇女、儿童多人多次、造成伤亡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从重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判处死刑。
首先人贩子判死刑在某种程度上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现在大多数儿童都是独生子女,是家庭的希望,一旦儿童被拐卖势必会造成家庭破裂,社会不稳定。人贩子死刑能在一定程度上震慑人贩子,维护社会稳定,体现我国依法治国的决心。 但是,人贩子判死刑带来的弊端要远大于优点。首先,这违背了罪刑法定和罪行相适应原则,某些故意杀人罪尚且不能判处死刑,更何况拐卖儿童罪。其次,苛刻的刑罚不仅不能降低犯罪率,反而会加大犯罪概率。再次,一刀切式的判处死刑只会让人贩子变成亡命之徒,既然拐卖儿童和故意杀人都是死刑,那么人贩子就有可能杀害儿童,从而带来更大的损失。 要想从根本上解拐卖儿童问题,增大惩处力度,只是一个方面。只要我们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有“有案必破”比“判处死刑”会更有效果。同时社会也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加大对儿童的保护力度,把犯罪制止在根源上,事前预防比时候处罚更重要。学校家长也要加大对孩子的监管力度,教育儿童不要听信陌生人的话,遇到人贩子该如何自救等。
刑罚的原则是罪罚相当。也就是说,处罚的轻重取决于罪行的严重程度。一般来说,只有对罪大恶极、严重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才会判处死刑。卖淫嫖娼虽然构成犯罪,但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还不至于达到对犯罪者必须判死刑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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