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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年内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除...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五十七条: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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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虽作为我国首的基本国策之一,但其不是行政处罚行为。所以计生行政处罚追诉期这一概念并不存在也不成立。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执行期限,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做出处罚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适当处罚执行延长期限,但不得超过三个月。 2、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从接到行政处罚执行决定之日起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限为2个月;当事人从接到
行政处罚信息在公示网站公示期限暂定为一年,其中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暂定为三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示期限起始时间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公示期限届满的,公示网站应当撤下相关信息,不再对外公示,并不再作为失信惩戒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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