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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要求需要做什么证明

2021-11-26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需要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生出具的住院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以保护企业职工在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伤停止工作,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第三条企业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的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三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限:(一)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在五年以下的,给予三个月;五年以上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二十四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按十八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按二十四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按三十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第六条企业职工未因工致残,经医生或者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间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参照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认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和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和退休待遇。被认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七条企业职工因工致残,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参照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认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和退休待遇。第八条医疗期满未恢复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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