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尽可能全面地准备下列材料:受害人身份证和户口本;交通事故认定书;肇事车辆行驶证及驾驶证;肇事车辆保险单;医疗费发票;门诊或住院病历;出院小结...
调解交通事故所需程序: 一、当事人达成协议,共同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二、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定调解协议; 3、未达成...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当事人送达事故认定书时,应告知事故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和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 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限与程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四)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 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包括: 1、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 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时间应当提前公布,调解时允许旁听,当时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六)交通事故赔偿争议调解程序。 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2、宣读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3、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5、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6、确定赔偿方式。 (七)交通事故调解书。 结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简要情况和损失情况; 2、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3、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4、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 5、赔偿方式和期限; 6、调解终结日期。 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转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并在调解书上附记。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原因。调解书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防止赔偿义务人利用受害人的资料申请理赔后逃走,在所有赔款到位前勿将自己全部资料原件交给赔偿义务人。 有的赔偿义务人需要用受害人的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受害人若将自己全部资料交给赔偿义务人,一些赔偿义务人很有可能利用这些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后卷款逃走,此时受害人便陷入了很被动的境地,所以受害人必须谨慎保管好自己资料原件。
交通事故处理调解不成怎么处理,一、交通事故处理调解不成怎么处理调解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起诉时递交起诉状,带好身份证(要交复印件)和事故责任认定书。起诉状要写明双方的身份信息(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被告的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不清楚不要紧,但住址需要弄清楚,否则无法送达,后面的程序很难进行下去。即便公告送达了,判决了也无法执行,没有实际意义。 1、经交警调解达成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和赔偿数额向原告履行赔偿义务,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2、协议达成之后,被告反悔,原告可以违约之诉起诉; 3、原告在协议之外要求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鉴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请求,因该部分请求已超出协议约定赔偿范围,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二、交通事故的调解日期期限为多少天为了促进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使侵权行为当事人及时受到民事制裁,使蒙受损害的当事人能及时得到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权利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一)调解期限的开始日期。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如果受伤人员自愿放弃伤残评定的,从收到受伤人员书面证明之日起开始;对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从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下一日开始计算。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下一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以停止业务活动的下班时间为截止时间。 (二)对具备调解开始时间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请求变更调解时间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并另行约定调解时间。 (三)当事人申请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对检验、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的理由和依据,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9人已浏览
177人已浏览
115人已浏览
13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