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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活动中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法院审理行政争议案件时,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用民事诉讼规则进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中,原告可以在起诉后变更诉讼请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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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活动中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法院审理行政争议案件时,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用民事诉讼规则进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在《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3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原则上,法院将起诉状复印件送达被告后,原告不能变更诉讼请求。但如果原告有正当理由,法院应予以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许可,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同时,上述规定中提到的正当理由应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审理需要决定。
更改诉讼请求原则上需要重新起诉,但是增加诉讼请求则不尽然。 第一审普通程序中开庭审理阶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而且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合并审理的,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因此,即使在开过一次庭后,因为尚未判决,理论上仍属于诉讼的审理阶段,你可以向法庭要求增加诉讼请求。如果是变更的话则依楼上律师所说的,具体是看如何理解“多予赔偿”。如赔偿医药费以外,要求赔偿误工损失,则完全可以认为是“增加诉讼请求”。 补充一下:要求对方多予赔偿需要有相应的证据证明你的损失超过你原先的请求额度,否则即使你增加了诉讼请求也会因缺乏证据而得不到法庭支持。另外,一旦你请求赔偿的数额超出了法院实际判决的赔偿额,则该两者间的差额(即请求额-最终判决额)视为你的败诉,你将因此支付相应的诉讼费用。 民事法律关系中主要是保护合法财产权益的,它强调的只是“补偿”,而不是惩罚性赔偿。任何损害赔偿请求都必须以实际受损失范围为限,受害人不能因诉讼而增加取得损失以外的多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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