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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为了方便进行勘验、检查,从而尽快的对事故作出处理,往往会扣押肇事车辆或受损车辆。但这个扣押车辆也是有期限限制的,否则...
1、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因收集证据需要,扣押当事人车辆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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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虽然规定了交警因收集证据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却未规定扣留的期限。在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也就说,该检验、鉴定的最长期限不超过60日。
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俗称暂扣证)。同时,又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后 3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检验、鉴定。并且,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 20日;超过20日的,应当报上级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 60日。
1、交通肇事的车辆,当事人一般在一个月内都可以领取到。 2、如果说最长时间,程序规定可达三个月以上。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 4、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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