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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职责范围。...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证券3%以上的,可以向股东会提出议案。单独或者合并持有证券公司3%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名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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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就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缺位时,董事长职责的行使作出明确规定。
本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证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证券公司不得授权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行使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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