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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约定财产制为妻与夫共同经营

2022-10-27
【案情】王某与肖某于2005年11月登记结婚。结婚前2人自愿签订协议书,约定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归自己所有、各自承担所负债务,相互无清偿责任;婚后各自收入归己所有,各自债务自行清偿。2009年4月,王某以性格不合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离婚。肖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其在王某2007年开发某住宅小区时,从事过协助管理工作,要求认定为共同开发经营,请求依法分割开发收入。但王某称,他开发该小区前后并未与肖某达成合作意向,完全是个人投资。肖某仅提供一般事务性工作,可以支付她相应的报酬,不应属于共同开发经营。【争议】法院在审理时,对肖某为王某提供劳务能否认定为共同经营,涉及到收入所得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问题,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开发某小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开发经营,其收入应依法分割。其理由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为两人关系特殊,只要肖某在开发工地上从事过劳务,就应认定为共同经营,收入所得应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应认定为共同开发经营,因为肖某的行为属于辅助性劳务,且双方当事人关于婚前婚后财产的约定有效,其收入应为王某的个人财产,而不能认定为共同财产。【评析】编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根据我国《》第19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因此,王某与肖某的财产协议合法有效。根据财产协议约定,王某与肖某婚后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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