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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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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认定本罪应注意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本罪中的“牟利”,一般是指谋取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所产生的非法收益,如利息、差价等。用户为获得贷款而支付的回扣、手续费等,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非法借用账外客户资金、发放贷款、收取的回扣、手续费等。,应当认定为盈利;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借用账外客户的资金,发放贷款,收取回扣、手续费等。数额较小的,以盈利论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已经占用了用户支付给公司的回扣和手续费,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借用账外客户资金发放贷款,索取用户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其他财物,或者收取回扣、手续费等。数额较大的,以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二、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构成非法借用账外客户资金、发放贷款罪,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有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二是要有盈利的目的,不具备这两个条件,不能构成犯罪;三、区分非法借用账外客户资金、发放贷款罪与非法发放贷款罪的界限,前者使用账外客户资金,后者使用账内资金;前者要求牟利,后者不要求牟利。本罪与挪用公款罪或挪用资金罪注意将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与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区分开来。对于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已记入金融机构法定存款账户的客户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吸收客户资金不记账,但向客户开具银行存单的,客户也认为该款已存入银行,但该款以行为人个人名义借给他人的,视为挪用公款罪或金罪。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指不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账目,以逃避国家金融监管,至于是否记入法定账目以外设立的账目不影响该罪成立。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是指将没有入账的资金挪借给其他单位,或者将没有入账的资金作为贷款发放其他单位或个人。 3、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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