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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轻伤赔偿案例解析

2020-12-29
案例:谢某是执行公务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双方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相互撕打所致,谢某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侵权后果。 律师评析:很显然,在这起事件当中,谢某的行为纯属个人行为,而不是职务行为。所谓职务行为,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国家管理权力的行为。否则均属个人行为。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进行的职务行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很简单,因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个人行为的目的是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行为所获得的权益也归个人享有而非由国家享有,与此相适应,个人行为所产生的消极后果,更应由个人承担。对此,国家赔偿法第5条明确规定,对于行政机关工作人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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