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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经费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
本条例所指的休假均为日历天数。休假期占用正常工作日的,所占用的工作日期间带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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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和计划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政不作为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计划经费或者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计划生育统计信息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员、计划生育宣传员不履行其职责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加生育保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其、手术费用纳入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其工作人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其生育费用按照省和统筹地的规定标准支付;其他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违法生育的人员,生育费用及与生育有关的医疗费用自理;有工资待遇的,期间不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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