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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行政处罚罚款的方式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法》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开。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罚款外,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到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追缴是不是行政处罚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中都有追缴。如果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后进行追缴处罚的,则是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可见,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履行催告程序。催告是指当事人在行政决定作出后不自觉履行义务,行政机关督促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否则承担被强制执行后果的一种程序。催告是强制执行决定的前置程序。行政决定作出后,应当给予当事人合理的自觉履行期限,在期限届满后,方可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不以书面形式作出的催告,是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催告通知书应在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发出。催告的内容应当充分。当事人根据催告书所载内容,可以清晰地知道自己自觉履行义务的期限和准确地预测因不履行义务所带来的不利后果。催告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是一项重要内容。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当事人应当承担义务的具体情况,合理设定期限。一是预留当事人正常履行义务的时间;二是预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时间。(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需要注意的是,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立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在此种情况下,行政机关无须催告期满即可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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