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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结婚的人可以收养子女。未婚人士收养子女的,要求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
未婚能收养孩子,满足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即可。法律规定收养人必须年满三十周岁,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且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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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的也可以领养孩子,但必须与被孩子相差40岁,基本无疾病.要有一定的经济条件。各地办理收养的流程大体相同,但不同的收养情况办理收养孩子的手续和材料却是不同的。根据被收养对象情况还有一些不同的规定,如收养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无子女的限制等。《》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第七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二十五岁结婚之后没有孩子,不能收养个养女。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八周岁。二十五岁不符合年满三八周岁的条件,所以不能收养。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慈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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