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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 民间借贷“利滚利”是不合法的。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 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判刑的,不当得利属于民事行为,不会受到刑事处分。不当得利者拒绝归还不当得利,受损害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归还。不当得利只有在数额较大(司法解释标准1万,部分地方立案标准为5千。)拒不归还时会构成侵占罪,才会涉及到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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