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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诉讼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
强制戒毒所一般只允许家属或者单位人员探视,以朋友身份是难以批准的。相关法律规定:《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强制戒毒所应当允许戒毒人员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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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对探望权赋予了提起强制执行的效力,同时也规定了有关探望权的判决和裁定是执行根据。 2、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 3、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 4、此外,如果子女已满8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不断上升,离异双方因探视孩子而引发的纠纷也逐渐增多,不仅影响社会安定,更给孩子造成了严重的心理伤害。实践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问题:(一)直接扶养孩子一方对孩子实行单方垄断。一些当事人离婚以后,直接扶养孩子的一方往往不自觉地形成谁扶养孩子谁就有决定孩子一切的错误想法,不准对方探视或者横加干涉,同时对另一方提出的正确建议不闻不理,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二)法律规定,行使探视权的主体是不直接与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亲或母亲。而实践中具体行使探视权的不仅仅是不直接与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亲或母亲,还有不直接与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甚至还有孩子姑、姨、叔、伯、舅等其他亲属,这时若不准他们探望,一方面不利于孩子成长,另一方面有悖于正常情理。(三)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在行使探视权时出现孩子明确表示不接受父或母一方探视的情形,这是法院调解或裁判时往往忽略或者无法预见的。探视受阻的父或母无奈又跑到法院要求强制执行。
可以探视。《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有明确规定:1、第21条: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戒毒人员可以使用指定的固定电话与其亲属、监护人或者所在单位、就读学校有关人员通话。戒毒人员在所内不得持有、使用移动通讯设备。2、第22条: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强制隔离戒毒所探访规定探访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检查探访人员身份证件,对身份不明或者无法核实的不允许探访。对正被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或者正处于单独管理期间的戒毒人员,不予安排探访。3、第24条:戒毒人员因配偶、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家庭有其他重大变故,可以申请外出探视。申请外出探视须有医疗单位、戒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原单位或者街道(乡、镇)的证明材料。除前款规定外,戒毒所可以批准戒治效果好的戒毒人员外出探视其配偶、直系亲属。4、第25条:批准戒毒人员外出探视的,应当发给戒毒人员外出探视证明。戒毒人员外出探视及在途时间不得超过十日。对非因不可抗力逾期不归的戒毒人员,视作脱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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