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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名录的湿地的管理机构或者责任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履行职责的,由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属于国家工作人...
列入名录的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垦、占用或者改变湿地用途。列入名录的湿地因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占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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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集中分布地、鸟类主要繁殖栖息地或者重要迁徙停歇地等具有生态系统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湿地,应当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规定和本条例。
具有一定规模和景观价值,适宜开展生态展示、科普、生态旅游等活动的湿地,可以设立湿地公园。市级湿地公园的设立,由所在地区县园林绿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批准。区县级湿地公园的设立,由所在地区县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决定。湿地公园应当划分为湿地保育区、生态功能展示体验区和管理服务区等,实行分区管理。在保育区内只能开展保护、监测等必需的湿地生态系统保护活动;在生态功能展示体验区内只能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和生态旅游为主的活动;在管理服务区内可以开展管理和服务等活动。
列入名录的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垦、占用或者改变湿地用途。列入名录的湿地因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占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手续前,先报湿地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经湿地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湿地保护部门提出申请;市湿地保护部门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后,对占用湿地申请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市湿地保护联席会议研究XX保护联席会议研究,不同意占用湿地的,由湿地保护部门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XX保护联席会议研究确需占用湿地的,由市湿地保护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占用湿地的,规划行政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经批准占用列入名录的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湿地保护发展规划、国家和本市有关湿地保护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湿地恢复建设方案,经市湿地保护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湿地恢复建设方案在指定地点补建不少于占用面积并具备相应功能的湿地;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湿地保护部门组织专业单位按照湿地恢复建设方案,在指定地点补建不少于占用面积并具备相应功能的湿地,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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