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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
办理流程: 1、双方当事人夫妻关系仍在存续(当事人离婚或已经丧偶的不予补发)。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后到区民政局结婚登记处提出申请,经工作人员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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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1、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或当事人在本辖区办理过婚姻登记且有档案可查的;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5、当事人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丧偶或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婚姻登记证。 6、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一、夫妻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符合政策《一、二、三孩生育服务证》办理机构:女方户口所在地乡镇(场)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办核准、发放。办理地址:女方户口所在地乡镇(场)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办。办理条件:夫妻双方均为符合办理依据《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要求的正常一、二、三孩规定条件。所需材料:夫妻双方及子女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办理程序: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领取《生育服务证》申请表。办理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办理时间:整理提供完整的申请资料,提出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二、夫妻中女方为本市户籍的符合政策《一、二、三孩生育服务证》办理机构:户口所在地乡镇(场)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办核准、发放。办理地址:户口所在地乡镇(场)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办。办理条件:夫妻双方均为符合办理依据《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要求的正常一孩规定条件。所需材料:夫妻双方及子女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外地户籍男方计生部门开具村(居)、乡(镇场街道办事处)、县级三级婚育状况证明并盖章原件,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办理程序:到本地户籍一方所在地村(居)委会领取《生育服务证》申请表。办理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办理时间:整理提供完整的申请资料,提出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女方为外省、新疆兵团及南疆四地州(生育政策有差异的地州)户籍的,正常《二、三孩生育服务证》在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
一、办理条件: 凡年满16周岁,在本市暂住时间拟超过1个月或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外地人员,应申领《暂住证》。 二、提交的材料: 1、办证人居民身份证或原籍乡以上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2、暂住在本市居(农)户内的,应提交户主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暂住在出租房内的,还应提交房屋合法出租手续或协议。证件地址与暂住地址不一致的,户(房)主应注明办证人实际居住的详细地址; 3、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内部需集体办证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有流动人口姓名、性别、户籍所在地、暂住地详细地址、公民身份号码、服务处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的申领暂住证名册; 4、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黑白或彩色照片3张。 三、办理程序: 1、暂住在本市居(农)户内的,由办证人或户主,向暂住地派出所申办暂住证; 2、暂住在出租(出借)房屋内的,由办证人或房主,向暂住地派出所申办暂住证; 3、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内的人员,由留住单位专职或兼职暂住人口户籍管理负责人到属地派出所集体申办暂住证。 4、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单位,应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由店方向所在地派出所集体申办《暂住证》。 四、办理时限: 证件证明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当场办理,发给证件。 五、费用情况: 免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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