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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回避申请被驳回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
人民检察院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有权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5日内向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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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申请人:×××,……。 …… (以上写明复议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审理/执行……(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中,×××申请……(写明被申请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回避。本院于××××年××月××日作出(××××)……号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后,×××不服,申请复议。理由是:……(概述申请复议的理由)。 经复议,本院院长/本院审判委员会/本案审判长认为,……(写明驳回或准许复议申请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的,写明:)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准许复议申请的,写明:) 一、撤销本院××××年××月××日作出的(××××)……号驳回回避申请决定; 二、准许×××提出的回避申请。 本决定为最终决定。
公安机关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5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当事人等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人民检察院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有权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5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当事人等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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