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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
《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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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的客体是私有财产所有权 客观方面包括: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行为人侵占他人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拒不交出或局部退还 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明知自己占有的财物为他人合法所有,自己按法律或依照约定有义务将财物交还他人,但故意拒不交还。故意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归还了侵占的财产,还算侵占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并拒不退还的,就已经构成侵占罪的既遂。事后退还的,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涉嫌侵占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可根据具体情节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利。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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