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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情况考虑:一般情况3天内、特殊情况7天内、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30天内公安机关要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自公安机...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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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逮捕一般在刑事拘留后3天至1月内,逮捕期一般在刑事拘留期满前,但开庭前还有几个法律程序要走,案卷移交检察院起诉科,然后由医院审核如实,一般在1月左右转法院立案。立案后最长三个月内开庭。这是案件事实清楚,嫌疑人无异议的情况。当然,如果公安局案卷有漏洞,检察院应在一个月内退回公安局补充侦察完善证据,可以补充侦察两次。每次补侦期限也是一个月,这样案卷最长可以在检查院和公安局往返两个月,最长5-6个月,最长3个月加法院,拘留I个月近9-10个月。当然也有例外,比如案末可能会拖得更久。新刑法有明确规定,最早3个月内会有结果。《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 开庭时,法官查明当事人是否出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告知被告享有辩护权。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个月左右, 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案卷退回公安机关,还有2个月的继续侦查期限,侦查终结后向检察院公诉科移送案卷,公诉科有1个月的审查起诉期限,审查后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有3个月的审理期限, 不是逮捕令,法律上没有逮捕令的名称,检察院作出的是批准逮捕决定书,公安局给嫌疑人的是逮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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