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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起诉离婚作参考的证据可以有: 1.之前判决不准离婚的判决书; 2.提供双方身份证明材料和结婚证; 3.感情不和的相关证明; 4.有分居...
第三次起诉离婚作参考的证据可以有: 1.之前判决不准离婚的判决书; 2.提供双方身份证明材料和结婚证; 3.感情不和的相关证明; 4.有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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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起诉离婚作参考的证据可以有: 1.之前判决不准离婚的判决书; 2.提供双方身份证明材料和结婚证; 3.感情不和的相关证明; 4.有分居的,提供分居的相关证明; 5.对方有过错的,提供其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一)证明重婚或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证据。 证明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 证明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证据。 (4)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证据。 (5)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证据。
1、第二次起诉离婚的证据有: (1)结婚证明 有效的结婚证明是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前提条件。 (2)子女出生证明 如若涉及子女抚养权问题,那么需要向法院提供婚生子女的出生证明,法院才能依法将子女抚养权进行裁判。 (3)财产清单 离婚诉讼中,财产的分配也是较为重要的部分。应向法院提供夫妻共同财产的清单,或者个人财产清单等,以便法院进行财产的分割。 (4)感情确已破裂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2、第二次起诉离婚的,若原告认为第一次的证据有所不足,可在提交第一次起诉的证据的基础上增加与补充,以证明感情确已破裂或者应多分得财产、获得抚养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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