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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
只有下列情况下对方不到才能宣判。 1、被告经传唤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被告(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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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一方不到场宣判的情形如下:1。被告经传唤拒不出庭,可以缺席判决。被告人(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在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决。但是如果是关于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以及不到庭就无法查明案件的,可以拘留被告。2、被告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的情况。原告被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离婚案件原告收到法院传票后拒绝出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被告反过来起诉原告时,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被告一方下落不明,原告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缺席判决。一方下落不明要求离婚的案件很常见,因为夫妻长期不在一起生活,导致感情淡化,所以法官在解决此类案件时大多判决离婚。但夫妻一方已下落不明。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通过公告送达程序完成对被告的通知义务。公告送达60天的公告期满后,即使被告不出庭,法院也可以缺席判决。但公告送达有严格的适用条件:(1)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2)无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但法院已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将诉讼文件送达受送人。只有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才能公告送达,才能缺席离婚判决。
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对方不到场的情况,法官如何处理诉讼流程的问题,需要看诉讼进行到哪个阶段。在离婚纠纷的第一次诉讼中第一次开庭的情况下,如果对方在合理的呼吁下不能参加诉讼的话,法官有可能在休庭后选择开庭,也有可能缺席判决不允许离婚。那么,休庭后第二次开庭的话,对方还没有参加诉讼,法官直接缺席判决不允许离婚。我们离婚起诉判决夫妻感情破裂是判离婚的标准,如果一方不到庭参加起诉,法官说不能这样判。同时,在第二次离婚诉讼过程中,如果对方还没有参加诉讼,法院也有可能先休庭开庭,也有可能直接缺席判决允许离婚。因为这个时候第二次起诉离婚,法官已经有理由相信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实破裂了。
目前,在离婚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当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法院一般会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以缺席判决的方式结案。但是这是审判实践中的一个误区,对拒不到庭的离婚案件被告应拘传到庭。首先,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可见,调解是离婚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调解无效是判决准予离婚的前提。而调解是由原、被告双方面对面进行的,如果被告不到庭,调解将无法进行。因此,除被告下落不明外,审理离婚案件,被告必须到庭。其次,由于审理离婚案件是以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作为判决依据的,如果被告不到庭,审判人员只能听到原告的一面之词,无法全面客观地考察夫妻感情的实际状况,从而极易导致错案。再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这一法律规定为拒不到庭的离婚案件被告适用拘传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如果被告不是下落不明,而是故意回避庭审,则应依法采取拘传措施强制其到庭参加诉讼。以便依法、公正地审理好此类离婚案件。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被告确实下落不明,那么由于客观上无法组织原、被告调解,因此,可在审理中取消调解程序,而直接进行裁判。裁判依据是最高院《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即“一方下落不明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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