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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股份的分割有两种方法。一是直接转让,即分得该股份的夫妻一方非本公司的股东的话,可以参照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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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割夫妻共同股权时,既要考虑到妥善解决夫妻双方的财产纠纷,又要考虑到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协调。在具体案件处理中,可出现以下二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夫妻之间已就股权转让达成一致。此种情况下,又可以进一步分成三种具体情形: 1、该全体过半数同意,且放弃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2、该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不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愿意行使优先购买权。 3、该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不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也不愿意购买该出资。第二种情况:夫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司法实践中,很多时候夫妻离婚时因情感问题难以就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也有不少时候夫妻双方都主张对方存在过错,要求多分得财产。在此种情况下,一方面要根据《》的原则精神和具体规定解决财产纠纷,另一方面解决纠纷的具体方法也要符合《》等法律法规确立的理念和制度。对于夫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如何处理,无论是《民法典》还是《法》都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的立法精神及司法实践:1、夫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不宜判决直接分割该。2、应以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状况为依据确定股权价值。
夫妻财产分割所涉及的共同股份处理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遇到的一个新难题。夫妻共同出资以一方名义登记所取得的共同股份的分割,所涉及的共同股份如何分割及股份价值如何确定,现行法律并无明确、具体的规定,给这类案件的审理带来了较大的难度。红塔区法院通过审判实践,作了分析归纳,认为应以3种方式对夫妻共同股份进行分割: 一、夫妻之间股份的直接转让。即将共同股份部份或全部分给非公司股东一方。这种方法可参照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办法处理,按《公司法》的规定,须具备3个条件: (一)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二)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同意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 (三)作为分得股份的夫妻一方须具备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作为股东的条件。 二、作价补偿。即将夫妻一方应分割给另一方的股份折价后以货币方式支付给另一方,股权仍属原持股人所有。 三、拍卖分割。即如果夫妻双方均不愿再继续持有公司股份的,可以将应分割的股份拍卖后再分割。
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股权都属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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